一、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学校资产处和保卫处报告。
二、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相关人员应予以赔偿:
(一)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者。
(二)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使用者。
(四)违反规定,擅自拆改设备者。
(五)设备管理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六)未落实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有章不循,擅离职守,安全保卫失职者。
三、属设备责任事故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