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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护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3-28 阅读:

 

一、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学校资产处和保卫处报告。

二、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相关人员应予以赔偿:

(一)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者。

(二)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使用者。

(四)违反规定,擅自拆改设备者。

(五)设备管理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六)未落实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有章不循,擅离职守,安全保卫失职者。

三、属设备责任事故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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