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宣传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负责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素质导师等组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