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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团委物资借用条例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8-03-26 阅读:

 

护理学院团委物资是学院的公有财产,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更好地规范物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团委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对各单位(部门)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清点。团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和其他组织、单位物品的借用、归还登记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应于学期初列出清单递交团委办公室,团委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或领取后集中分发至各单位(部门),并明确记录各(单位)部门领用的办公物品。

第三条 物品清查时,团委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应核实所有物品的实际数量、耗用情况。相关单位(部门)对已耗用的物品应能详细阐明其用途,给予合理解释,清查人员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物品使用有不符合实情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四条  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借用团学组织公共物资,须向团委办公室递交统一的物品借用申请表借用物品,申请表须经借用单位(部门)签字,分管常委审批,并经团委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借用。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损失或丢失由当事人按实价负责赔偿。

第五条 借用手续应提前至少一天办理,最早可提前一周提交申请表格预约借用物品,不受理提前超过一周的预约。(注:各组织必须在回执有效期内来领取所借物资,过期视回执作废。)

第六条 归还物品和完成归还手续(即领回押金)需在两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知会团委办公室的仓库物质管理负责人。领取押金时需在回执背面写上领取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注:归还物品时必须由团委办公室的仓库物质管理负责人填上物资归还日期,否则不予退还押金。)

第七条 为确保团学组织物品能够尽量满足各单位(部门)的工作需求,团委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借用的物品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可借物资和数量以当时库存物资为据。

第八条 所借物品应在期限内归还;如需续借,应在归还期限前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期限一到,如所借物品尚未归还,仓库物质管理负责人有权去督促催还,各单位(部门)应配合其工作。

第九条 公共物品、办公设备、活动器材等数量有限,所借物品须做到物有所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流失;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丢失或损坏由借用单位(部门)承担。

第十条 所有大件(贵重)物品在学期末由团委办公室统一收回,清点并集中保管。如有所需。及时补充,以保障下学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团学组织物品的采购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各单位(部门)购买物品须由分管常委签字初审,团委学生副书记或学生会主席审核,并经团委办公室批准,所购物品使用完毕后交由团委办公室保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其所有物品妥善保管,并摆放整齐,团委办公室将对此项工作做不定期检查并做如实记录,并以此作为团学组织各单位(部门)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 团学组织成员值班时,若有物品丢失或损坏,则由值班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及未尽事宜决定权归武昌理工学院护理学院团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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