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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条约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9-09-2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浓厚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陶冶学生情操,激发创新意识,提升学生成功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伦理道德,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按照学生课外活动分类管理权限进行活动审批、组织管理和跟踪落实。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是指由学生或学生组织自发组织的活动,分为科技活动、讲座活动、娱乐活动、竞赛类活动、商业性活动、公益活动,实行分类引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能因场地和设施影响教学,不得因开展活动将学生从课堂抽走。特殊情况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资料必须完备归档。学生开展科技活动、讲座活动的资料(科研成果、讲座主要内容、活动总结等)归档至发规处;学生开展专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竞赛成果等)归档至教务处;学生开展非专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竞赛成果等)归档至学生工作处;所有学生课外活动的影像资料由宣传处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七条  学生开展较大课外活动(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申请、筹办学生课外活动的过程中,需将信息通报给宣传处协助宣传报道,并通报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学生课外活动审批在“智慧校园平台”上进行,由专人负责审批。学生干部在客户端提出申请,审批人在收到申请后24个小时内予以答复。凡不影响教学活动、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不涉及经费或赞助的,审批人原则上应予同意。学生申请场地有困难的,可向学生服务中心求助。不解决的,可向校长汇报。凡是妨碍、阻挠学生课外活动的,按管理事故处理。

第二章  科技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科技活动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社团向学生所在院团委或校团委申请,报学工处审批。

第十条  学生科技活动所需场地、设施由学工处协调资产处解决。学生重大科技活动涉及经费的,需立项审批,由学生向发规处申报审核,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学生科技活动,经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申报科研课题、申请科研论文奖励,申报程序与教职工相同。

第十二条  学生科技活动必须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必须能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创造热情、提升学生成功素质。学生科技活动不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生科技活动资料必须完备归档,涉及科研论文、研究课题、发明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等,必须将图纸、标本、模型、实物、鉴定书、成果证明材料等一一归档在发规处。学生重大科技成果,由发规处协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三章  讲座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讲座活动是指由学生邀请并经批准组织的讲座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的讲座活动如不涉及活动经费与场地问题,可直接向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申报,由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经批准组织的活动,可安排多媒体教室;讲座活动需要给予主讲人酬金的,由申请者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申请,报发规处审核,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发规处到财务处领取并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讲座活动的文字资料和视听资料由申请人负责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开展讲座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四章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不占用教学时间,不涉及经费支持的,在确保安全和没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可自行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涉及占用教学场地、占用教学时间或需经费支持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需要提供场地和设施的,且不影响教学计划安排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审批,重大活动根据活动涉及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级团学组织(含校管社团)开展的活动,需到校团委审批、备案。

       2、需要占用课表内教学时间的,必须从严控制,由教务处长审批。

       3、需要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展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须提前三天申报。

第五章  商业性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学生宿舍内从事推销、代售、租赁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内开展的所有商业性活动必须经过分管学工、保卫、宣传和教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学生引进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商业性活动需占用场地的,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传销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业性活动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企业或商家提供赞助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若不占用教学场地,不占用教学时间,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若占用教学场地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审核,按规定收费,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开展的活动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2、每届“毕业生二手货交易市场”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管理,保卫处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学生或学生组织举办活动需出售门票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此类活动若需占用教学场地的,由学工、保卫、宣传和教学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开展商业性活动须提前两周申报。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由保卫处查处。

第六章  公益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公益活动是指募捐活动、义卖活动等涉及资金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募捐活动、义卖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募捐活动、义卖活动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由学生工作处直接监管并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开展公益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规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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